5月16日,北京三中院发布《服务保障“就业优先战略”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在白皮书发布现场,法官龚勇超对毕业生普遍关心的劳动就业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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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环节中,不少用人单位会摆出诱人的入职待遇,如果实际入职后,这些承诺无法兑现,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对此,龚勇超法官介绍,用人单位在招聘环节作出的入职待遇承诺具有约束力,不能说变就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就工资待遇、岗位职责、劳动条件、用工地点等事项的协商,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过程,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虽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但仍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用人单位擅自降低承诺的劳动报酬等待遇,损害了劳动者的合理信赖利益,劳动者可以积极主张损害赔偿责任。”龚勇超说。
未签劳动合同、提前实习阶段是权利保护的空窗期吗?龚勇超法官表示,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毕业后入职的三方协议后,应届毕业生提前进入单位实习,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实习之日起算,相应的劳动权益基准保护也应覆盖实习期间。
此外,职场新人也要重视试用期劳动权益的保护,试用期不意味着赋予用人单位随意解除的权利。“初入职场时,很多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严格限制了试用期的期限和次数、明确了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解除权等。职场新人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在试用期期间的合法劳动权益。”龚勇超说。
龚勇超法官也提醒各位即将进入职场的毕业生,工作前一定要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时保护劳动者权益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往往提供的劳动合同是格式文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场新人应格外注意其中关于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与劳动权益直接相关的条款内容,以确保自己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案例】
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提前实习
法院认定双方自入职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在三中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认定一名尚未毕业、提前实习的大学生王某与用人单位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尽管在2021年6月28日,大学毕业生王某才正式取得毕业证书,但在毕业前的5月2日,王某就入职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但5月20日,王某就在工作中受伤,此后其因伤未再出勤。后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1年5月2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汽车销售公司表示,王某入职时还没有毕业,只是公司实习生,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6月29日起,即王某毕业后才能建立。该公司还称,公司曾于2021年7月、8月要求王某继续工作,但王某未出勤,公司一直为王某发放工资至七月份。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进入公司时已经年满21周岁,已经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能力年龄,另一方面,该公司于2021年7月、8月通知王某继续返岗工作,可以认定王某是以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进入该公司,所以王某在该公司所从事的工作并不同于大学生以社会实践为目的进行的实习,双方劳动关系应自王某入职公司时,即2021年5月2日起建立。
法官也提醒,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推动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是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保障。对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而言,毕业前实习是双向选择的重要考察期,既要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也要保障应届毕业生合法的劳动权益。本案以劳动关系认定为切入点,考察劳动者年龄、用人单位返岗通知等因素,明确双方已形成以就业为目的的意思合意,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尚未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徐慧瑶)
编辑:郑雪梅关键词: